01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得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。
02二设定定期之永佃权及地上权取得之各种所得,视为租赁所得。
03在罗马法中,有两种特殊的土地租赁权演化为物权:永佃权与地上权。
04其原有之合法建筑物所有权、地上权、永佃权或耕地三七五租约消灭或终止。
05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权是普遍存在的,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。
06永佃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,其在东西方的演进轨迹表明,它已趋向湮灭;
07第108条于一宗土地内就其特定部分申请设定地上权、永佃权、地役权或典权登记时,应提出位置图。
08在笔者看来,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需要赋予农地权利人物权性质的权利,永佃权无疑是一种较优的思路。
09永佃制是我国明、清时期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土地租佃形式,是发展得较完备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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